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
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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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需要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推进企业法治工作建设;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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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审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相关法治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
者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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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评价;
(五)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
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
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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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
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审计管理职能部门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及时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管理职能部门作出书
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或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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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
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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