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键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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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
查询。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
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
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
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
当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二十六条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
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
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十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
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
品。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根据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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