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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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5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
字 01020220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117)。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苏证监罚字[2023]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3-041)
          。
决定书》
   ([2023]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宁
物流或公司),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
   谭平江,男,1966 年 12 月出生,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
香港永久性居民。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 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亿程) 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 年,贵州亿程
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
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
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
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95,858,939.32 元。
                     -2-
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
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
(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
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 9,261,561.57 元。
     上述两家公司 2018 年合计虚增收入 105,120,500.89 元,占
新宁物流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10.06%。
     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
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
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
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违法事实主要发
生在 2018 年,经公司测算并与审计机构初步沟通,公司 2018 年
至 2021 年财务数据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其中 2018 年
度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经初步测算,预计追溯重述后,2018
年至 2021 年营业收入分别约为 93,976.02 万元、89,862.43 万
元、80,568.57 万元、88,034.72 万元,2018 年至 2021 年归母
净利润分别约为-45,760.09 万元、-25,979.35 万元、-42,703.90
万元、-17,493.64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总资产分别约为
至 2020 年归母净资产分别约为 89,792.28 万元、60,807.21 万
元、19,938.51 万元,2021 年和 2022 年度期末归母净资产不变。
最终调整数据以经公司审议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意见为准。
由于 2016 年、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
                       -4-
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3.1.1、13.4.1;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10.3.1、10.5.1、10.5.2;
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
订) 10.3.1、10.5.1、10.5.2 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
   目前,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 2018 年年报及后续年度财
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将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升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持续发展。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为 《 证 券 时 报》 和 巨 潮 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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