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退: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5日拟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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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将提交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
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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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
  第八条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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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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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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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在有权机关或机构登记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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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大会主
持人许可后发言。股东发言应向大会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
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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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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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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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各股东,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章   股东大会费用的承担
  第四十九条   因召开股东大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及其它经公司董
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条    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为参加股东大会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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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它个人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
计算。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本规则,由董事会提
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对
本规则有解释权。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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