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6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两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6%。
●公司已同步发布了本次可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
注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解锁暨上
市的公告》。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
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均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原计划向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 234.2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168
名员工限制性股票 204.2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0 万股。
(二)股票授予、回购及解锁情况和履行的程序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07 元/股。在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
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最终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9
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 202.85 万股,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前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
予的 27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回购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共 25.76 万股。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及时办理完毕前述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制性股票 8 万股。在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认购,本激励计划最终实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实际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为 5 万股,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授予、回购及解锁股票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授予价格 回购 解锁 尚未解锁
类别 授予日期 授予股票
(元/股) 股票 股票 股票
首次授予 2021 年 7 月 26 日 7.07 202.85 25.76 71.22 105.87
预留授予 2022 年 6 月 30 日 6.95 5.00 0 0 5.00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达成的批准情况
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依照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涉及的 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内授予,则预留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类别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 一 个 解 除 限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 50%
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内授予)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类别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以
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 经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若预留部
限售期 20%;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 入58,512.93万元,比2020年营业
分于2022年
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收入增长40.30%,满足解除限
内授予)
于20% 售条件。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
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实施。经公司考核完成后确定的考核分值(X)决定
对应评价结果,各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应当期解除限售
比例(M)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2
考核分值(X) X≥80 80>X≥70 70>X≥60 X<60
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后,其考
考核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核结果均为优秀,本次可解除限
解除限售比例(M) 100% 80% 70% 0
售比例均为100%,对应可解除
以公司业绩目标达成为前提,激励对象个人在每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50万股。
限售期内实际可以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根据激励计
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达成后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股票数量×上表中的解除限售比例(M),激励对象不得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剩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34 人,其中,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为 132 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的均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 万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具体如下:
本次解锁数 本次解锁数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锁限
符合解锁条件对 量占已获授 量占公司目
序号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象职务 予限制性股 前总股本比
(万股) (万股)
票比例 例
核心骨干员工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
(2人)
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此次
审议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有关事项,
并同意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及相应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
为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股份上市流通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
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
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