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原
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
票数量上限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合理且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的相关
事项。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议案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我们同意《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事项在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
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修订。根据公司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李国庆 陈爱文 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