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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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5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5日9:15至2023年7月5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B座公司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 112,419,54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2.5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9,682,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0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2,737,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2,744,46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55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2,737,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5493%。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208,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533,2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的《鸿博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请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议案 2.00《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198,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523,2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4%。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202,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527,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4%。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4.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245,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45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4%。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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