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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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公告编号:2023-023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38,848,228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56,100,539.28 元。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及转增股本。
     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 0.260 元人民币(含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60 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将扣收的个人所得税划付至本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
     (2)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183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3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
     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 0.260 元人民币(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631055
特此公告。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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