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拟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
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1 亿
元人民币。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
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长远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
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同意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史建兵、阮殿波、吴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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