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7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直接持有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份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5%)的股东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慈正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
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0.10%)。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股东慈正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备注
合计 4,500,000 4.5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股东名称: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三)减持目的:资金需求
(四)拟减持时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五)拟减持数量:慈正投资拟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不超过0.10%股份。
(六)减持方式: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七)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
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变动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
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人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
人/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
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
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
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二)本次减持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