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提请董事会审议《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
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中
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
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蔡元庆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明江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吕 飞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