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对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包括: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
权的授予和解除限售/归属/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的情形。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