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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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
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永新光学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
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永新光学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新光学提供,永新光学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永新光学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永新光学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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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永新光学、上市公司、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干部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有效期          指
                 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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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永新光学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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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2.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1,044.95 万股的 0.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61.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1,044.95 万股的 0.56%,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89%;预留 1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1,044.95 万股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15.11%。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4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1,044.95 万股的 0.43%。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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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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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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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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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2.48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相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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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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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40 亿元或 2023
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 亿元;
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2023 年医疗光学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露前授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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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0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4.10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0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2024 年医疗光学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9,000 万元。
     露后授予)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00 亿元或 20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4.10 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
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
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
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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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中国光学精密仪器及核心光学部件供应商,主要从事光学显微镜、光
学元件组件和其他光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生物显微镜及工
业显微镜、条码扫描仪镜头、平面光学元件、专业成像光学镜片及镜头,拥有
“NOVEL”、“NEXCOPE”、“江南”等自主品牌。公司在光学精密制造领域
拥有数十年的研发经验和技术积累,以“至诚至善、求是创新”为价值观,坚持
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核心驱动力。此外,医疗光学产品在手术显微镜、内窥
镜、体外诊断、医疗影像等方面的市场需求在快速增长,公司将利用长期在显微
光学及核心光学部件技术的积累及显微医疗市场的基础,积极布局医疗光学市
场。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
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以及医疗光学业务的营业收入作
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分别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
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3 年~2025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分别不低于 8.40 亿元、10.50 亿元、14.00 亿元或 2023 年~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的数值不低于 3.00 亿元、3.50 亿元、4.10 亿元;2023 年~2025 年医疗光学业务
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6,100 万元、9,000 万元、1.40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
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
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
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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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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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
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授予价格;有效期、授
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
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永新光学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永新光学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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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了
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永新光学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永新光学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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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4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1,044.95 万股的 0.43%。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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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
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永新光学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技术干部及核心骨干员工。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
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永新光学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永新光学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
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
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
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永新光学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
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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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永新光学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划的情形;
励对象的情形;
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以及医
疗光学业务的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分别反映公司主营业务
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永新光学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
期间和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新光学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
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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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
投资者以永新光学公告的原文为准。
尚需永新光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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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象名单
办法》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 16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 169 号
  电话:0574-87915353
  传真:0574-87908111
  联系人:曹晨辉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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