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董工
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吴战鹏先生具备《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创
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能力。本次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吴战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其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同意选举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
议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自身的综合竞争力,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需求,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汪晓东先生系本次对外投资共同出资方山东玥能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方,针对该事项予以回避表决,不对该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汪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