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升股份: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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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
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
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
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以及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条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
  第十一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离审计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
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的除外)”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
需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自
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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