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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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
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要求。
效考核结果未达到 A(优秀),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
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
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6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二期归属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提交的拟解除限售和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为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为满足
归属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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