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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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其他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到会接
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决议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决议、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和修改。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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