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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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方式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
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三)组织公司定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写、设计、印刷和寄送工
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东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对于电
话咨询需由专人负责及时回复;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网站专栏需专人负责,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质疑;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
关注度。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
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
的采访、报道。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
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
然灾害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信息披露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
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    公司选定证监会和交易所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
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
件。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为保证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信息交流的顺畅,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实施上述沟通方式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二)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运营、财务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
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业务、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的各种制度和规则、
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避免引发信息泄密或相关内幕交易
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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