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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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
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
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已经具有
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将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将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利于
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和品牌规模影响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字[2023]2-359 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项。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治、刘曙萍、陆银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