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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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全面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
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
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同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与
广州万顺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份认购协议》
                              ,
我们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国发 [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
制订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购义务。鉴于广州万顺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广
州万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和高效进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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