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总裁辞职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基于个人原因,胡绍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战略委员会委
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暂仍在公司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其辞职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胡绍安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总裁辞职
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