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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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首次及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3)第 SHF2022019-7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
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3)第 SHF2022019-7 号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
“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行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
义务。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行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相关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上海保隆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予股票期权的权益登记工作。2021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发布了《上海保隆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公告》。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该
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共 67 人,获授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
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根据《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后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故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权益登记工作。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了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
于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本次
调整及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
进行调整。而据《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实施完毕。鉴于公司实施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8.59 元/股调整为 28.13 元/股。
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实施完毕。鉴于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8.13 元/股调整为 27.93 元/股。
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 元(含税)。鉴于公司拟实施 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拟由 27.93 元/股
调整为 27.62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拟由 54.05 元/股调整为 53.74
元/股。
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预留股票
期权。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其中,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 2 人离职,不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0 万股。至此,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67 名调整为 65 名,预留授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5 万股调整为 23.8 万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 本次行权符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具体情况
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左栏所列情形。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
当人选;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公开查询,并经公司确认,公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司目前65名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比2020年的净
定比2020年的营业
利润增长率
对应考 收入增长率(B)
行权期 (A)
核年度
目标值增长率 目标值增长率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
(Am) (Bm) 2022年度财务数据及公司确
第一个 认,公司2022年定比2020年的
行权期
净利润增长率达到31.29%、定
指标权重 50% 50%
比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
业绩目标达成率
P=A/Am*50%+B/Bm*50% 到43.43%,满足前述公司层面
(P)计算公式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的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值
(X)
P≥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X=80%
P<80% X=0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 材料和说明,公司目前65名预
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2022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 果均为A或B,个人层面行权
A B C D E
果 比例为100%,满足前述个人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N) %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
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注销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
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尚需就本次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办理相关的股票期权注销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