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次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9 人调整为 27 人,授予数
量由 256.03 万股调整为 242.3068 万股,
授予价格由 8.46 元/股调整为 8.432
元/股。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拟向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我们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
已成就。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
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计划或安排。
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
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
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3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侯工达: 林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