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激励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
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 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
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
统一;(三)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
实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
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
津贴。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津贴为税前 12.00 万元/年,自独立董事经股东大
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
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
止向其发放相关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
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飞沃科技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