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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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低于三人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
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
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召开及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
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或者举手表决等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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