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阅。我们认为,前述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