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
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
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
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挪
用募集资金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符合《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文件精神。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