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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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
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
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
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挪
用募集资金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符合《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文件精神。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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