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 红豆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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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0        证券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53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00,251,85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9,007,555.56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行发放对象除外)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股权激励计划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66868278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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