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与公司(含子公司)均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批准的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
授权日,并同意以 11.69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