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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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
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五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荣安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开。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截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34,339,20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1.0785%。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选举》《<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选举》《<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职工
监事选举》,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胡松松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林群超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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