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
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阅本次发行方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阅本次发行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事
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
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出具承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项,有
利于高效、有序落实本次发行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政、杨梅、彭建春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