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煌
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的授予安排、等待期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
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黄倬桢 章美珍 熊涛
二0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