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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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3)第00066号
致: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田军律师、张霞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
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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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
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2:3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济南市历城区遥墙国际机场空
港路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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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0 人,代表股份 276,965,2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4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262,688,637 股,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14,276,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3.5691%。
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0000%;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7 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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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分类 东大会有效表 东大会有效表
票数 大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内资股 260,000,000 93.8746% 0 0.0000% 0 0.0000%
B股 1,342,232 0.4846% 15,622,970 5.6408% 0 0.0000%
总体 261,342,232 94.3592% 15,622,970 5.6408%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分类 东大会有效表 东大会有效表
票数 大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内资股 260,000,000 93.8746% 0 0.0000% 0 0.0000%
B股 1,342,232 0.4846% 15,622,970 5.6408% 0 0.0000%
总体 261,342,232 94.3592% 15,622,970 5.6408%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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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分类 东大会有效表 东大会有效表
票数 大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内资股 260,000,000 93.8746% 0 0.0000% 0 0.0000%
B股 1,342,232 0.4846% 15,622,970 5.6408% 0 0.0000%
总体 261,342,232 94.3592% 15,622,970 5.6408%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分类 东大会有效表 东大会有效表
票数 大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内资股 260,000,000 93.8746% 0 0.0000% 0 0.0000%
B股 1,342,232 0.4846% 15,622,970 5.6408% 0 0.0000%
总体 261,342,232 94.3592% 15,622,970 5.6408%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分类 东大会有效表 东大会有效表
票数 大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内资股 260,000,000 93.8746% 0 0.0000% 0 0.0000%
B股 1,342,232 0.4846% 15,622,970 5.6408%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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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261,342,232 94.3592% 15,622,970 5.6408%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分类 东大会有效表 东大会有效表
票数 大会有效表决权 票数 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内资股 260,000,000 93.8746% 0 0.0000% 0 0.0000%
B股 1,364,452 0.4926% 15,600,750 5.6327% 0 0.0000%
总体 261,364,452 94.3673% 15,600,750 5.6327% 0 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第 5 项、第 6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 占出席本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 股东大会有 股东大会有
提案名称
票数 效表决权股 票数 效表决权股 票数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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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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