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
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编制《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2023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征求公司员工关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制定程序
合法、有效;
(五)公司本次《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
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
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公司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
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