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龙迅半
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
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置换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
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242.43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 2,15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文彬、杨明武、李晓玲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