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目的
为有效地吸引优秀人才,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帮助有购房需求的员工减轻
购房负担,保留关键人才,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为
规范员工购房借款的申请、审批及管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制订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用唯一商品房(不含商铺、自建房和宅基地)。
全资子公司(如有)、控股子公司(如有)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的所有符合本管理办法“三、申请条件”的境内员工。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三、申请条件
职级需在 M05 和/或 T05 均(含)及以上;在公司、下属公司之间发生跨主体调
动的,员工的任职时间累计计算;任职时间的计算为自与公司及/或下属公司建
立劳动关系之日至申请借款日;
或以上等级;
的其他所在地员工及其配偶自用唯一商品房;
均在公司工作的,公司只接受一方的借款申请;
记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 5 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法定退休年龄)。
可经公司管理层讨论,总经理特别批准后申请享受购房借款。
四、购房借款额度及还款规定
款未偿还余额应当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
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具体借款额度由公司结合借款员工的服务年限、偿还能力、
薪资水平、绩效表现等因素审批确定)。
借款年利率为 1%。具体以《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此范围内由员工提出申请。
定,员工因购房借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履行代
扣代缴手续。
具体还款约定由双方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约定。
应于离职前 15 日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且借款人还需按《员工购房借款合同》
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的,员工应当在办理完毕辞退手续前
一次性向公司偿还完毕全部借款且按《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如公司辞退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则员工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
定向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特殊情况,可经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须签署还
款承诺,约定还款时间。
付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提出离职的员工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
经济补偿等一切应得利益用于优先抵偿其借款及利息。有特殊情况者,可经公司
管理层讨论,总经理审批后签署还款承诺,约定还款时间。公司保留向员工本人、
借款协议的其他签约人(如有)及其担保人法律追诉的权利。
的,由公司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等法律规定的适当人士协商解决还
款事宜。
五、优先还款
借款员工从公司获得的持股平台份额及/或股权激励,应在获得分红及减持
收益后优先用于对借款的偿还。
六、申请流程
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购房借款审批表》并依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
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审核,由公司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反馈审批结果。
相关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有购房手续的,一并向公司提供《房屋预售合同》和/或《房屋购买
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和/或《公积金贷款合同》等原件供公司核查、相应复
印件交公司留存一份;暂无购房手续的,向公司提供摇号中签资料等表明确实存
在购房行为的证明资料(原件提交公司核对、复印件交公司存档一份),并后续
在相应的《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购买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和/或《公积金
贷款合同》等签订后,按公司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件供核对、复印件供公司留存一
份;
(2)相应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员工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相关文件复核无异议后,根据财务部的借款流程办理放款。
七、公司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
借款并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下述规定支付借款利息:
退原因离职的;
房的(但若员工因特殊原因超出 6 个月未购房成功的,经员工向公司申请特批,
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公司可不提前收回借款);
购房合同或产权证的;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上述第 1 项情形发生后,截至该员工离职时点,如该员工未按照本办法第四
条第 3.3 项及时向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该员工尚未归还公司的所借款项不享
受《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尚未归还的借款的利率按照年利率
工办结离职手续前)一并归还公司。
上述第 2-9 项情形发生后,该员工所借全部款项不享受《员工购房借款合同》
约定的借款利率,全部借款的利率按照年利率 2%计算,该等利息须连同借款本
金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一并归还公司。
如果在上述第 1-9 项情形发生后,员工未能按前述约定结清欠款(含利息)
的,除本办法第四条第 3.4 项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自放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不再按前述约定(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
定实际借款期限所应承担的借款利息。
八、违规处罚及内控监督
承担相应责任。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依法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
资源部和财务部了解、监督员工对借款的使用、归还进度情况。如借款员工存在
任何违规使用或其他违纪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并配合人力资
源部和财务部做进一步的追责处理。
九、附则
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伟测
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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