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B 股和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3BJ(法)字第0334-1号
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B 股和内资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体刊登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通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告》;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站/媒体刊登了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1)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中: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5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16,827,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1992%。其中:出席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0,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01%;出席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214,610,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53%。经核
      查,出席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H 股股东/
      股东代理人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总数的0.12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 2023 年第一次 B 股和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共 25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数 2,102,216,41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类别股份总数的 71.79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0,000,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类别股份总数的 54.6448%;出席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 2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2,216,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类别股份总数的 17.152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内资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2023 年第一次 B 股和内资股
      类别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25,39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类别股份总数的 0.137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数 214,503,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类别股
        份总数的 65.7972%。H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0 名。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
席本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全部议案:
      其中上述第4.3.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和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全部议案:
        其中上述第4.4.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
        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全部议案:
      其中上述第4.5.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