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2023-013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29,025,062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46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公司股东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杭实临芯科技创新(杭州)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46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
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民币 0.041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
(“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
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4)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疑问,请按照以下
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23-62803632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