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戴德雄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444,241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 0.31%)的公司副总经理戴德雄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日起十五个交
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1,0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0.08%)。
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戴德雄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情况 持股总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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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
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
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
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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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
购;
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承诺
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
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或已认购的
公司债券;
相关规定;
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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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德雄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承诺一致。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规定披露
本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督促戴德雄先生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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