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诚达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诚
达药业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174,03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2.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为 162,144.75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验字(2022)
第 00137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
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
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
序号 项目简称 金(含超募资 资金来源
日期
金)金额
医药中间体 1)医药中间体项 15,456.79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
项目、原料 目
发中心扩建 3)研发中心扩建 募集资金、
项目 项目 超募资金
迁扩建年产医药中间体 155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合计 126,861.08 - -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 截至上年期末累 截至上年期末投
项目简称
号 金金额 计投入金额 资进度
医药中间体 1)医药中间体项
项目、原料 目
发中心扩建 3)研发中心扩建
项目 项目
迁扩建年产医药中间体 155 吨、
吨技改项目
序 拟使用募集资 截至上年期末累 截至上年期末投
项目简称
号 金金额 计投入金额 资进度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注1 注1
动资金
合计 126,861.08 31,269.04 -
注 1: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完成超募资金 33,2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具体方案
公司考虑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
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如下:
序 项目实施预计完成日 本次延长实施期限后
项目简称
号 期 预计完成日期
医药中间体项 1)医药中间体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目、原料药项
目及研发中心
扩建项目 3)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四、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的原因
鉴于募投项目生产线建设、设备引进、调试安装等工作进度不及预期,施工
进度延期,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
用情况和进度,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需求状况,经过谨慎研究,公司决定延
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中间体项目”、“原料药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
目”的实施期限。
五、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
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
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有利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推进,并与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因此,项
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与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
和未来发展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议案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的客观情况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
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宜,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进行了
审慎考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公司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合理有效的配置资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期。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
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