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就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江雪微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阎孟昆、刘艳森、周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