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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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
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以
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提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
相关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
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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