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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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
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
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为使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
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规范运作》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
机会。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录音、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同时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首要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
 第四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
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
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公司的
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
作出发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
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
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
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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