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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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护股
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投资设立的分公司、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内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内审人员有权不受限制查阅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流
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
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
查。
  第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公司所有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道德
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勤勉、诚实、正直的品格,保持应有的职业
谨慎,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及其
重要管理人员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
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利用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
利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从审计工作计划开始,至审计工作终结、
下达审计意见(决定)期间,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执行的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
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小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审计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特殊审计项目,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
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的实施 外勤审计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期间,
审计组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采取审核、检查、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
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将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出具 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
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审计组应
提交书面或口头的中期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审
计报告应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
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控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的相对
保证。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
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
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部负责对整改情
况进行跟踪,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档案,是指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
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档案按其重要性,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和永久,
具体保管期限遵循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有关规定。一般
涉及金额巨大或性质严重的审计档案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涉及
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审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审
计档案的,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对故意毁损、涂改、伪造、变造、
变卖、丢失,擅自对外提供审计档案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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