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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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96 号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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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2023年6月29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依照前述
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月29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6 名,持有贵
公司股份 1,862,668,43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894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 共 29 名,持有贵公司 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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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876,128,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7 %;
反对 5,735,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7 %;弃权
同意 1,876,128,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7 %;反
对 5,735,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7 %;弃权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
同意 1,876,128,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7 %;反
对 5,735,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7 %;弃权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
同意 1,875,573,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2%;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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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874,758,0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8%;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
同意 1,875,372,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5%;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同意 1,875,372,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5%;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同意 1,875,369,6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3%;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同意 1,875,342,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9%;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同意 1,875,339,6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7%;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同意 18,670,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758%;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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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和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国林
同意 1,875,176,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0%。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世云
同意 1,875,176,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0%。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建潮
同意 1,872,727,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0%。
(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建国
同意 1,872,763,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8%。
(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波
同意 1,872,763,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8 %。
(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鸿卫
同意 1,872,763,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8 %。
(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舒谦
同意 1,872,763,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8 %。
(8)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沈启盟
同意 1,872,76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8%。
杨国林、王世云、赵建潮、张建国、陈波、李鸿卫、舒谦和沈启盟当选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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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金隆
同意 1,872,485,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2)独立董事候选人西小虹
同意 1,872,485,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3)独立董事候选人余明桂
同意 1,872,485,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4)独立董事候选人袁宇辉
同意 1,872,485,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 %。
张金隆、西小虹、余明桂和袁宇辉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宋慧斌
同意 1,872,485,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
(2)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黄艳
同意 1,872,485,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
宋慧斌、黄艳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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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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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9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