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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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23-037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
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15-15:00。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5人,代表股份1,882,158,249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9.509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1,862,668,438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8.7894%。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29人 , 代 表 股 份19,489,811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3人,代表股份29,138,71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0761%。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已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 11 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6,128,8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797%;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09,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081%;反对 5,735,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823%;弃权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97%。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6,128,8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797%;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09,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081%;反对 5,735,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823%;弃权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97%。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6,128,8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797%;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09,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081%;反对 5,735,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823%;弃权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97%。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5,573,8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502%;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554,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4034%;反对 6,243,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70%;弃权 3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96%。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4,758,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068%;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738,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6037%;反对 7,343,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021%;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942%。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5,372,4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395%;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352,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7122%;反对 6,785,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8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5,372,4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395%;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352,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7122%;反对 6,785,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8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5,369,6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393%;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350,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7026%;反对 6,788,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9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5,342,4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379%;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322,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093%;反对 6,815,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9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5,339,6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99.6377%;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320,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5997%;反对 6,818,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70,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4.0758%;反对 10,467,8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670,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0758%;反对 10,467,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9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国林先生、王世云先生、赵建潮先生、张建国先生、
陈波先生、李鸿卫先生、舒谦先生、沈启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8%。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8%。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东所持股份的 76.0383%。
东所持股份的 76.0383%。
东所持股份的 67.6364%。
东所持股份的 67.7569%。
所持股份的 67.7569%。
东所持股份的 67.7569%。
所持股份的 67.7569%。
东所持股份的 67.7571%。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金隆先生、西小虹先生、余明桂先生、袁宇辉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所持股份的 66.8055%。
所持股份的 66.8055%。
所持股份的 66.8055%。
所持股份的 66.8058%。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宋慧斌先生、黄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于日前选举李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因此,宋慧斌先生、黄艳女士、李敏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表决情况: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8055%。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80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
                韩雯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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