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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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3 日,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城
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会
                                    法律意见书
议通知》”),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城
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取消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关于收购北京新易资源科技有
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
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
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法律意见书
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
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北京新易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
登了《关于取消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关于收购北京
新易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公告》以及
更新后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15:00
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首次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
过法定日期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
                                          法律意见书
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15:00 时
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41 号投资大厦 A 座 16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
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白洋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6 月 29 日(星期四)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止 2023 年 06 月 26 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
                                     法律意见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附后),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1 名,代表公司的股份数为 429,597,5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 425,031,0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1961%;其中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25,031,0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19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4,566,45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11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法律意见书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
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25,488,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732%;
弃权 787,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34%;审议通过该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0199%;反对 3,321,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1.9210%;弃权 787,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7.0591%。
     表决结果:同意 425488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4%;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0199%;反对 409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6613%;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87%。
     表决结果:同意 425488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4%;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 11.0199%;反对 409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6613%;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87%。
     表决结果:同意 425446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4%;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1105%;反对 4136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5707%;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87%。
     表决结果:同意 425488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4%;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0199%;反对 409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6613%;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87%。
     表决结果:同意 425488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4%;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0199%;反对 409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6613%;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87%。
     表决结果:同意 425446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56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2%;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1105%;反对 409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6613%;弃权 56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2281%。
     表决结果:同意 425488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4%;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0199%;反对 409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 88.6613%;弃权 1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87%。
股子公司焦作市绿鑫城发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等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81458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1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7%;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8.5674%;反对 1379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9.8760%;弃权 7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5566%。
     表决结果:同意 42863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1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7%;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6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9.2604%;反对 885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1830%;弃权 7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2863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1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7%;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6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9.2604%;反对 885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1830%;弃权 7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863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6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9.2604%;反对 957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0.73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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