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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雷光明律师、王欣桐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在
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亦将控
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在收到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5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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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5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
委托书》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
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
项:
法律意见书
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55751293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9.512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904871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法律意见书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26%(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19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9048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
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8638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2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58638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2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58638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2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58638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2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58638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2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15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310%;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5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310%;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鉴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汉国三和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58638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2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无需回避对提案 7 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58638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0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2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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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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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家宏 雷光明
经办律师:
王欣桐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