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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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3-061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6月29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6
月29日(星期四)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23年06月29日(星期四)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1617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白洋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网络投票结果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公司股份429,597,503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66.9073%。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3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961%。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具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18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9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618,3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19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51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81%;通过
网 络投 票的 中小 股东 18人 ,代 表公 司股 份 4,566,457 股, 占公 司股 本总 额 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5,488,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34%;
反对3,321,5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732%;弃权787,85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834%,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99%;反对3,321,56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1.9210%;弃权7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17.0591%。
  表决结果为:425,488,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34%;
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531%;弃权14,72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99%;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6613%;弃权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3187%。
  表决结果为:425,488,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34%;
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531%;弃权14,72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99%;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6613%;弃权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3187%。
  表决结果为:425,446,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36%;
反对4,136,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629%;弃权14,72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6,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05%;反对4,136,69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9.5707%;弃权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3187%。
  表决结果为:425,488,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34%;
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531%;弃权14,72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99%;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6613%;弃权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3187%。
  表决结果为:425,488,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34%;
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531%;弃权14,72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99%;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6613%;弃权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3187%。
  表决结果为:425,446,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36%;
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531%;弃权56,72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2%,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6,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05%;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6613%;弃权56,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1.2281%。
  表决结果为:425,488,0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34%;
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531%;弃权14,72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9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99%;反对4,094,697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6613%;弃权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3187%。
  (二)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参股子公
司焦作市绿鑫城发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等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8,145,8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21%;
反对1,379,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212%;弃权71,89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66,6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8.5674%;反对1,379,7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8760%;弃权71,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1.5566%。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3年06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公告。
  (三)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8,639,6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0%;
反对885,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062%;弃权71,89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0,5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2604%;反对885,94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1830%;弃权71,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1.5566%。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8,639,6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0%;
反对885,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062%;弃权71,89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0,5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2604%;反对885,94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1830%;弃权71,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1.5566%。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3年06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公告。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8,639,6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0%;
反对957,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0,5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2604%;反对957,83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0%。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3年06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亚强、王盼。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四)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五)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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