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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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23-41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
午 9:15 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80,713,67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3.077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9,361,205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52.82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52,469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2557%。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相关数据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
   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
   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三)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
   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四)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
   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
   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11,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983%;反对 40,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964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的陈子弦律师、刘云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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